五羊雕塑作品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一审宣判
五羊雕塑作品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一审宣判
五羊雕塑作品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一审宣判
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五羊石像"雕塑作品著作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原告方及三名作者有署名权,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利归广州市人民政府所有,判决还驳回了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市政府以第三方参与诉讼
矗立在广州市越秀公园五羊仙庭景区内的"五羊石像"雕塑,多年来,一直被广州市民和社会各界看作广州市的城市标志。近期,当年负
责创作的广州雕塑院及单位员工陈本宗、孔繁伟和已去世的尹积昌的一对儿女,以广州市的部分商家未征得其许可使用"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照片,或者销售带有"五羊石像"的被控侵权产品包括立体艺术品、旅游纪念品,已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商家告上法庭。广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此案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原告:商家使用五羊图像侵犯著作权
原告方--尹小艾、尹卫岗、陈本宗、孔繁伟和广州雕塑院在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称,《五羊石像》作品系由广州雕塑院组织单位员工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于1960年创作完成,依法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广州雕塑院和三位作者共同享有(由于尹积昌先生已于1998年逝世,其对《五羊石像》的相关著作权利依法由其继承人尹小艾、尹卫岗继承)。
尹小艾等五人认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被告家广超市在店铺门口处张贴了含有《五羊石像》图像的大幅宣传广告、被告纶章公司在下九路步行街长期销售包括《五羊石像》等各种复制品,以及被告正佳旅行社在正佳广场三楼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工艺品。被告的上述行为,均未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没有为其署名,亦未支付任何报酬,严重侵犯了《五羊石像》复制权和署名权,并给原告人陈本宗、孔繁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原告诉求,家广超市、纶章公司和正佳旅行社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侵权产品销毁;分别向其支付经济损失30万元、21万元和8万元;分别赔偿陈本宗、孔繁伟精神损失费3000元、10000元和10000元;并支付律师费、调查费。此外,还必须《广州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五羊石像"属于所有广州人
家广超市认为,其系合理使用五羊雕塑的摄影作品,并未侵犯其著作权;原告只是具有署名权,并不具有全部的著作权。纶章公司认为,原告并不是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五羊石像》的作者;而且其对五羊石像的临摹,也并不侵犯其著作权。正佳旅行社认为,《五羊石像》应属公共财产,是属于全体广州人;而且其销售的目的是为了宣传广州,而不是为了营利。
广州市政府:著作权的真正"主人"是市政府
广州市政府作为第三人向法院主张, 涉案作品《五羊石像》的著作权应归广州市人民政府。因为作品的创作是依照市政府的意志,并由市政府组织、主持,系应由广州市政府承担责任的作品。根据史料以及相关的证据证明,提出创作意图的是当时的市长朱光,并且在其主持下,由广州雕塑院的职工尹积昌、孔繁伟、陈本宗三人按照朱光市长所提的要求创作,该创作稿也是经朱光市长审定并修改。作品的整个创作过程以及完成后,都是由政府出资并维护。朱光市长是代表当时广州市政府的意志,对作品创作的整个过程给予指导和支持,因此,除署名权以外的其它著作权应由政府享有,署名权归尹积昌、陈本宗和孔繁伟三人享有。
法院评判:"五羊石像"属于广州
广州中院判决认为,(一)"五羊石像"雕塑作品创作完成于1960年,创作的目的是为了表达广州市人民对为广州市带来五谷丰登的“ 五羊”的美丽传说的喜爱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此,当时担任市长的朱光同志向广州雕塑工作室提出要将该传说创作成具有图腾和象征意义的城市雕塑,并且在创作过程中也进行了实际的指导和审查。广州雕塑工作室的三位员工尹积昌、陈本宗和孔繁伟在创作"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的过程中自始自终是在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前身)的内设工作部门文化局的领导和组织下进行的,并非商业性的创作活动。
(二)广州雕塑工作室是由广州市人民委员会的内设工作部门广州市文化局设立的隶属于文化局的企业单位(1963年由企业改为事业单位),该室的建制、经费以及工作人员的定级等事项,均由广州市文化局等单位负责。当时的广州市文化局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广州雕塑工作室更不可能有独立的地位。在"五羊石像"作品定稿后,将其制成雕塑所需经费由广州市文化局在企业利润调整开支,石像工程由建设局负责。五六十年代的中国经济是计划经济体制,在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如此大型的城市雕塑工程由于工程量与资金需求量大,创作场地、经费等条件必须由政府提供支持,因此,没有政府的组织主持,如此大型的城市雕塑仅凭个人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而且,"五羊石像"雕塑作品完成后也是由政府决定陈列在越秀公园。直至今日,"五羊石像"雕塑作品都是由市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维护、财政拨款对石像进行修葺和对放置石像的地方建造绿化等,这说明市政府不仅组织主持了"五羊石像"的创作,并为创作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而且也对"五羊石像"雕塑作品承担相关的责任。
多年来,集中代表广州市公共利益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对"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的宣传、管理、维护与开发,不仅有效地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而且提升了"五羊石像"的整体价值,其被社会各界作为广州市的城市标志广泛使用。
(三)原告广州雕塑院在《关于"五羊石像"的创作说明》中也明确承认"五羊石像是特殊的职务作品,作品的署名权归我院职工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但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市政府。"
(四)"五羊石像"作为广州市的标志性雕塑,在该作品完成之日直至1991年6月1日《著作权法》施行前的几十年时间里,被社会各界广泛使用,三创作人不可谓不知道,但从来没有对此提出过异议。在《著作权法》施行后至本案起诉之日止的十几年时间里,尹积昌等三名作者对社会使用"五羊石像"作品的行为也不曾持异议。
综上所述,"五羊石像"雕塑作品是在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广州市政府的前身)组织主持下,并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完成的,而且也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相关的责任,故应当认定广州市人民政府是"五羊石像"雕塑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它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署名权由三位作者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享有。
定分止争:被告均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原告人只享有署名权,因此被告人只可能侵犯其署名权。家广超市虽然没有在装饰画上指明"五羊石像"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具体情况,但这主要是因为使用方式限制的原因,同时也不会使社会公众对"五羊石像"的作品名称及作者姓名等信息产生歧义。而纶章公司和正佳旅行社销售的商品主要是供人欣赏的艺术品和日常使用的日用品,亦属于不适宜将作者的姓名直接在该商品上标明,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情况。可见,被告人上述行为均未侵犯原告的署名权。
法院据此判决:(一)"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署名权由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享有。(二)"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由第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享有。(三)驳回原告尹小艾、尹卫岗、陈本宗、孔繁伟和广州雕塑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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