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录号/艺术家:

沈钧儒 致卢逸有关离婚案的信札

图录号:2083
拍卖信息
拍品名称:
沈钧儒 致卢逸有关离婚案的信札
图录号:
2083
年代:
暂无
艺术家:
--
材质:
作品分类:
尺寸:
28.5×20.5cm
估价:
开通VIP查看价格
成交价:
RMB:开通VIP查看价格

HK:0
USD:0 GBP:0 EUR:0

拍卖公司:
西泠拍卖
拍卖会名称:
二〇一七年秋季拍卖会
专场名称:
中外名人手迹专场暨长言联书法专题
拍卖时间:
2017年12月23日—12月25日(周六 至 周一)
备注:
声 明:
识文:卢逸女士:十六日惠书收到,顷又接秦林舒十四日寄函,畧称“查卢□向贵律师面称各节,皆与事实不符,所云解除婚约一节,不能同意。除依法起诉外,相应奉答。至详细理由,俟本人病愈即行补陈”云云。其实法律规定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本亦无诉可起,且俟理由寄到再商应付耳。此复,即颂安吉。沈钧儒,十月十六日晚。信笺 一通一页说明:卢逸女士上款。沈钧儒为我国最早一批的律师从业者之一。此信即为其早年在上海从事律师事务的见证。信件因卢逸提出与秦林舒解除婚约而作。沈氏系为卢逸方面服务之律师,在得知秦氏不同意接触婚约后,专门写此信将情况告知卢氏,请宽慰道“其实法律规定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本亦无诉可起,且俟理由寄到再商应付耳”。信中所书秦林舒,当与陶行知、顾颉刚日记记载之“秦林舒”为同一人,民国时为通俗读物编刊社编辑,新中国人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信封背后有批注,书“陈适怀,三斗坪,河防司令部政治部第□科长”。陈氏曾翻译惠特曼著作,担任此职务,当在抗战期间。作者简介:沈钧儒,字秉甫,号衡山、隐佛,晚号民主老人,浙江嘉兴人。光绪三十年进士,留学日本。参加辛亥革命,先后加入同盟会和南社。1942年任民盟中央常委。新中国成立后,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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