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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两淮盐课 银匠张得”拾两螺纹银锭一枚

图录号:1209
拍卖信息
拍品名称:
清初“两淮盐课 银匠张得”拾两螺纹银锭一枚
图录号:
1209
年代:
艺术家:
--
材质:
作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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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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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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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13576
USD:1792 GBP:0 EUR:0

拍卖公司:
北京诚轩
拍卖会名称:
北京诚轩2007年秋季拍卖会
专场名称:
钱币(一) 总成交额:2869.238万元 成交率:73%
拍卖时间:
2007年11月6日
备注:
声 明:
清初“两淮盐课 银匠张得”拾两螺纹银锭一枚,重量:347克,保存极好,品种罕见
作为专卖收入的盐课一直以来就是各朝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清代的盐法,基本沿袭了明代的盐税制度,主要采取官督商销制、官运商销制、商运民销制、官督民销制、官运官销制。其中影响最大、行之最久的是官督商销制,即灶户所制之盐,必须卖给国家特许的场商,运商或散商纳税后取得引票,并凭引在指定的地点向场商购盐,在规定的地区贩卖,称引岸专卖制。清代前期盐课有两类,场课与引课。场课又分灶课、滩课、锅课、井课等,纳税人是制盐的灶户和收盐的场商。场课一般只征收实物,只要上解京城内府的盐才折成银两。引课是盐税的主要部分,清前期每引盐约300~400斤,征税的对象是盐,纳税人是运销盐商,引课的缴纳形式有正课、包课和杂课。正课是按盐引向运销商征收的专卖税。包课是将盐税课额包在引地各属内摊丁入地一并征收,或由包课商交纳一定数量的盐课。杂课即盐课附加税,多为盐官的浮征或额外征收,名目繁多。位于江苏的两淮是著名的产盐区,有盐场二十三个,生产的海盐行销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五省。该锭属清初两淮盐税银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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